语音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吗(语音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吗对吗)
本文目录一览:
- 1、微信语音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么
- 2、聊天记录和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 3、有微信语音聊天算证据吗?
- 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 5、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 6、通话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语音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么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是: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聊天记录和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聊天记录和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聊天记录和录音的内容必须明确确定,也就是必须准确地证明对方借你钱了,以及借款日期、金额、期限等借贷关系的主要内容。
有微信语音聊天算证据吗?
有微信语音聊天算证据。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其中重要的一项改变,就是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拓宽,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也就是说,现在微信、QQ、支付宝等具备通信功能的 App 所产生的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了。
理论上,聊天记录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等则毫无疑问属于电子数据这一类别。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注:其实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可以算作证据,但是必须满足,能够证明聊天记录的对话双方就是当事人双方;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在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聊天记录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之后最高法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短信、通话记录及聊天记录等可以当做证据使用,这个前提是通话记录要真实、客观,法院会审核证据链是否完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是企业,可以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