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怎么算出轨证据(出轨的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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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暧昧聊天算是出轨证据吗
暧昧聊天算出轨证据。但是只有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取得的暧昧聊天记录才能被认定是证据,如果在法庭上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聊天记录能证明对方出轨吗就凭几条聊天记录就可以证明出轨吗?
聊天记录不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以下几类资料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第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第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第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第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第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什么样的聊天记录算出轨证据
微信和QQ聊天记录可以用作说明某些问题的证据。但是法院是否可以接受它取决于是否还有其他支持证据。证据需要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仅通过聊天历史很难证明存在作弊行为。另外,要证明微信QQ昵称和真实姓名是否相同并非易事。
法律分析:微信和QQ聊天记录可以用作说明某些问题的证据。但是法院是否可以接受它取决于是否还有其他支持证据。证据需要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仅通过聊天历史很难证明存在作弊行为。另外,要证明微信QQ昵称和真实姓名是否相同并非易事。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出轨的一方是当事人,如昵称、照片、语音等。同时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需要注意的是,获取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1、书证。
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物证。
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捉奸在床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
5、鉴定和勘验结论。
鉴定和勘验结论包括通过亲子鉴定发现配偶与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缘子女;配偶与第三者姘居生活现场的勘验等。
通常,微信和QQ聊天记录是个人隐私。如果已婚者通过聊天与网民发生性关系,则不应保护此隐私。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作为诉讼证据的某些事实材料的法律资格,因此也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由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的。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聊天记录怎么计算出轨的证据
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出轨的一方是当事人,如昵称、照片、语音等。同时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需要注意的是,获取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