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聊天记录证据视频还要复印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打印出来吗)
本文目录一览:
- 1、提供证据,短信记录怎么打印递交法院才有效?
- 2、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作为法庭证据用打印出来吗?怎么打印?去哪里打印?
- 3、用QQ聊天记录当证据,提交一份给法院了,还要提交一份给对方吗?
- 4、去法院起诉那些聊天证据要不要截屏打印出来
提供证据,短信记录怎么打印递交法院才有效?
短信记录是属于电子证据,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呈交给法院,而且为了稳妥起见,这种电子证据要进行一下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且在这期间,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登录并提供完整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作为法庭证据用打印出来吗?怎么打印?去哪里打印?
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可以导出来打印的,但电话录音只能导出来或直接在手机上播放不能打印的。
微信聊天记录要打印的话需要先将聊天记录导出到电脑上,并保存成文档形式再通过打印机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打印方法如下:
1,首先把要导出微信聊天记录的iPhone手机连接到电脑上。
2,接着在电脑上安装并运行iTunes软件(下载地址:本地下载)。
3,如果手机已经正常连接到电脑上的话,在iTunes软件左上角会看到一个小手机图标,按下图所示顺序,先点击小手机图标,将手机上的全部数据都备份到电脑上。
4,接着在电脑上安装并运行楼月免费iTunes备份管理器软件(下载地址:本地下载)。
5,按下图所示顺序,将备份数据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数据导出到电脑上。
6,最后在电脑上安装楼月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恢复助手(下载地址:本地下载),在桌面上双击其图标将其打开。
7,因为有一些必要的参数必需设置,因此软件会自动弹出设置窗口,参照下图进行相应设置及点击即可。
8,左边的好友列表中显示了所有好友及群聊列表,点击任意好友或群聊后,在界面上就可以看到与其过往发生过的所有聊天内容。
9,按Ctrl+A全选与某好友的全部聊天记录(或者用鼠标拖拽选中要导出的微信聊天记录),再按快捷键Ctrl+C将其复制到剪贴板中。
10,在电脑上任意目录下,新建一个Word文档,并将其双击打开。
11,将前面复制到剪贴板中的聊天记录粘贴到Word文档中,这样,iPhone微信聊天记录就导出到了电脑上的Word文档中,有需要的话,可以删除自己不想保存的聊天记录,或者对其字体颜色,排版格式等进行修改。和平时的Word文档一样,可以点击文件菜单,将其导出为PDF格式文档,如果电脑上连接有打印机的话,也可以对其进行打印。
点击此处查看安卓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打印方法
用QQ聊天记录当证据,提交一份给法院了,还要提交一份给对方吗?
如果对方要,一般是需要给的,法官也可能要求给对方一份复印件。通常情况下都是准备两份复印件。
去法院起诉那些聊天证据要不要截屏打印出来
根据举证需要,当事人应该将该截图的影像资料制作成影印件递交法院。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