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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聊天记录算不算起诉证据(聊天记录能否起诉)

hacker3年前 (2022-06-02)网站入侵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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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做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吗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2020年5月1日起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聊天记录和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聊天记录和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聊天记录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将媒质上记录的信号重放出声音来的过程称为放音。录音和放音两过程合称录放音。

常见的有唱片录放音,磁带录放音和光学录放音。就录放音制式而言,有单声道和立体声录放音之分。

单声道录放音过程包括传声器拾音、放大、录音,再由单个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重放。双声道立体声录放音是基于人的双耳定位效应和双声源听音效应,由双声道系统完成记录和重放声音的过程。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当前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数据的,但是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很多时候也是参照视听资料进行处理的,而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于聊天记录的处理,必须根据上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证据的处理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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