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人肉信息查询网站(人肉搜索应视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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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肉搜索应视披露信息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是否合法?
刚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有关传播他人信息的条文,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
尽管《草案》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一再重申,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但依然未平息各方对此事的争论。
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名义禁止“人肉搜索”?
该《草案》第39条称: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被媒体和网民解读为立法限制“人肉搜索”。
“说穿了,就是腐败官员怕被揭露”“什么叫擅自发布,这个法律没有什么操作性”……消息一出,引起网民议论声一片。
事实上,浙江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早在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此后,宁夏、山西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
此前动静最大的莫过于去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含有“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条款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尽管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也曾澄清说,这是外界的误读,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人肉搜索”,这一条例在当时也引起极大猜测和争议。
然而,在一片争议和质疑声中,这些法规都最终通过。
是否会限制网络舆论
尽管相关部门一再澄清,其意并非针对人肉搜索,但比对其条款中的措辞,“人肉搜索”显然在被规范之列。
“铜须门”、虐猫事件……“人肉搜索”这种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逐渐演变成网络上的“寻人启事”,甚至是“网络通缉”。
在此类事件中,“网络通缉”大部分时候俨然是正义的化身。从网络第一暴力案“死亡博客事件”,到“华南虎事件”“林嘉祥案”等等,人肉搜索让网络的力量空前强大。
众多网络话语平台的建立,使公民表达意见的门槛与成本降低,通过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正是数量庞大的网友不懈努力,才使以上事件最终水落石出。网民对禁止“公开个人信息”的最大质疑,是担心其成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开的借口。
舆论监督要适度不能越界
西昌学院法学教授、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认为:“之所以浙江等地的做法受到广泛的关注,主要还在于一些人把揭露官员的腐败,对官员的监督寄希望于‘人肉搜索’”。实际上,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阅批信息公开条例》,如果这一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很好落实的话,公众的知情权是完全能得到满足的。但目前的情况是,我们很多时候无法从阅批渠道了解到相关的信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成为一种了解信息,表达民意,进行监督的渠道,表现出其积极推动的作用。
“事实证明,人肉搜索对于舆论监督和反腐败确实起到促进作用,但必须要适度合法而不能越界。”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国炎说,“比如说,新闻采访揭露官员腐败,警察在制止暴力行动的时候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看起来是不合法的,但法律赋予他们这种权利,这就是法律上的‘违法性阻却’。”
那么,合适的“度”在哪里?张国炎认为,这应该视不同对象而定。“当然,可以揭露的应该是其和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拿媒体报道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类比,大家报道的如性别、年龄等信息应该算不上隐私,但要是挖掘深度信息如银行卡、手机卡号等,就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他补充道。
保护隐私权也要保护公众知情权
许多“人肉搜索”客观上侵害了自然人的网络隐私权也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因此,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制也是很有必要的。”王明雯谨慎表示。
无论如何,“人肉搜索”仅仅是一种工具,若使用不当就会演变成“网络暴力”,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效果,个人信息一旦被公之于众,生活随之将被严重骚扰,这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而因隐私泄露所引发的潜在危险也令人不寒而栗。
公开官员的一些个人信息是否涉及到侵犯其隐私呢?
“我个人认为,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官员作为自然人,他们和普通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当然,应该明确的是:包括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范围要窄一些,因为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需要通过一些信息了解他们是否尽到职责。”王明雯说。
对“人肉搜索”不能“一刀切”
“所以对于在网络上公开他人信息这一行为,不能‘一刀切’,而应有明确界定,这必须视披露信息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是否合法来衡量。”张国炎说。
而这则涉及到目前各地已出台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纵观各地已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表述为禁止擅自或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在专家看来,“可操作性不强。”
在这方面,其他地区的一些做法或值得借鉴。一个多月前阅批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通过相关条款的规定,将“人肉搜索”合法化,其前提就是如果“人肉搜索”的目的是基于“社会公益”,那么不仅不会禁止,反而还会受到鼓励。
在韩国,在网络上暴露他人的住址等信息是违法行为;在英国,无论阅批、法律执行机关,还是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收集和取得个人数据时必须通过公平合法的方式取得,并在收集之前依法登记。
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
“尽管这些举措引起很大争议,但起码说明各地已开始重视网络隐私权保护。”王明雯说。
王明雯说,“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出台,不知道这部法律会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怎样的规定,但是我想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之前,各地的尝试也不是没有意义的,只是会不会存在重复立法的可能性?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何使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确实是个难题,这包括一些技术手段也应得到相应完善。有媒体报道说将实行网络实名制,如果能推行的话,可能会对网络隐私保护起到一定作用。”但她表示,“这本身也存在矛盾,实名制可能会让一些人泄露了隐私,甚至限制了言论自由。”
张国炎认为,国家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所以迟迟未出台,是因为业界对于一些具体问题仍存争议。“保护对象不明确,是针对网民、企业还是机构?像搜索引擎这样的传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些都不好界定。而且,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和个人想自我炒作,故意披露一些信息甚至不惜打官司,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任何法律的出台都需权衡各方利弊。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很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以规范和引导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王明雯说。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人肉搜索”与其说是一个技术的进步,一个民意的放大,不如说是一个很难取舍的难题。现阶段还没到急着同意或反对的时候。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汪志锋: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互联网信息利用是公民权利,至于行使时是否违法,应由相关法律评判。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金兼斌:
网络民意作为一种“公共舆论”,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被人为操纵的。虽然网络上人人都有平等的话语权,但其“非理性”特征一旦被某些“网络推手”所利用和操控,就很容易形成“多数人暴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这一条款表述过于宽泛,易引起歧义。如果只在技术、手段上进行规定,但细节考虑不严谨,条款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会受影响。
特约撰稿人沈彬:出于公民监督公权的目的,搜集、公布涉及“社会公益”的官员或公共事务的一些信息,与“人肉”公民的隐私,完全是两回事。这种区别在立法中应有所体现。
隐之:人肉搜索确实具有很强的双刃剑特性,积极作用明显,然而也时有“误伤”事件发生。但整体上看,人肉搜索迄今所发挥出的正面作用,远大于其负面作用。就此规定目前的条文而言,也存在着概念模糊、诠释随意等明显的缺点。比如采集信息的途径怎样才算“合法”?什么样的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才不算“擅自”?难道是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吗?
国外如何监管“人肉搜索”
美国
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业界自律。但这种业界自律还是远远不够,于是阅批进行立法介入。如《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而美国还有许多相关法律,如《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和《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
欧盟
欧盟议会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1999年,欧盟委员会还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相关法规,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
英国
1984年制定《数据保护法》,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保护个人数据法律。
在与个人隐私有关的数据的保护方面,规定了无论阅批、法律执行机关,还是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收集和取得个人数据时必须通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