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拘传(民事案件拘传适用的条件)
什么是拘传(民事案件拘传适用的条件)
一.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所在市、县内的制定地点进行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特征
(一)拘传具有强制性。
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强制力最弱。
(二)拘传不属于羁押措施。
拘传不属于羁押措施,不同于拘留和逮捕。
(三)拘传期限严格法定。
拘传期限受到法律规定严格限制,期限届满立即放人。
(四)拘传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
拘传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主要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接受讯问。
三.适用条件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拘传的对象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四.审批程序
(一)呈批。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情况和证据,拟执行拘传的时间,拘传的法律依据等。
(二)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
五.执行流程
(一)执行人数要求
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二)亮明身份、出示拘留证
执行拘传时,侦查人员按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3.警械、武器的配置和使用
执行拘传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4.起止时间的签署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报备接受监督
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执行拘传时间、执行拘传后被拘传人所在的地点,办案部门及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6.时间限制、权利保障
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需对被拘传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结束拘传后,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转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外,不得继续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7.证件的一次有效性
《拘传证》一次有效,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如果需要再次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制作《拘传证》,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六、对特殊人员的拘传
(一)对人大代表的拘传
1.报请许可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1)拘传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
(2)拘传其他省、市、县(区)人大代表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
(3)拘传兼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注意:许可应当及时告知执行人员。
2.拘传中、拘传后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处理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3.拘传时发现是乡镇人大代表的处理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4.相关材料入卷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和报告材料,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诉讼卷。
(二)对政协委员的拘传
1.通报情况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相关材料入卷
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通报材料,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