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生效失效的规定)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
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生效失效的规定)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
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生效失效的规定)
(3)内容不同。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4)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生效失效的规定)
(5)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
信息传达方式:即囗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6)效力不同。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合同法》中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内容足够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生效失效的规定)
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报价、出盘等。
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表示被称作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都是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
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约束力即要约的生效。要约人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
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出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